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870号原告刘旭光,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刘长森,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被告马挺,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光与被告刘长森、马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光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长森、马挺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1号院10号楼6单元7层7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长森、马挺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旭光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1号院10号楼6单元7层7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一套,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贾共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