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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335号

付冬冬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付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335号

申请人:付冬冬,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委托代理人:苏文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付冬冬因本院公告拍卖“港泰1”轮,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付冬冬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付冬冬提供的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17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付冬冬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841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

二、对申请人付冬冬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8419元对“港泰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朱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