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3刑初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保国,男,1964年5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贵定县直属机关工委主任科员、中共贵定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黔南州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志友,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旭阳,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保国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保国及其辩护人陈志友、朱旭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被告人白保国利用任贵定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主任及贵定县农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5.4万元,以被告人白保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有自首情节,提起公诉。
被告人白保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宣告缓刑。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保国的受贿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白保国是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不大,无社会危害,身体不好,真心悔过,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白保国在担任贵定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主任及贵定县农工局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支付及承包宾馆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5.4万元。其中2008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受李某人民币28万元;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收受黄某强人民币18万元;2002年至2005年期间收受焦华瑞人民币7万元;2008年到2015年期间,收受杨某2芳人民币共计2.4万元。经中共贵定县纪律检查委员调查,白保国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案发后,中共贵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贵纪[2015]13号文件,开除了白保国公职并收缴其违纪款64万元,其中包括本案认定的受贿金额55.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保国的供述。2008年,李某做了贵定县旧治镇黄土的土地治理农发项目,大概是在2008年12月的一天,李某在红旗路县农办附近他的车上,送给我5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五沓。2009年,李某做了贵定县旧治镇飞机坝附近的土地治理农发项目,在2009年12月的一天,我和他在贵阳喷水池附近一家简餐厅吃饭后,他在喷水池附近一家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送给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五沓。当时我在银行外面等他,不知道是在柜台还是取款��取的这5万元。2010年,李某得做贵定县抱管乡的农发项目的一个标段,是在抱管乡栗木寨那一片。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在红旗路县农办附近他的车上,送给我3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三沓。大概是在2010年年底,贵定县两烟办要在贵定县铁厂乡做一个烟水配套工程,想和我们农办的农发项目一起做,两烟办主任吴启刚向县委梁嘉庚书记汇报后,就决定两个项目工程一起做,但要我们农办的农发项目先施工。我就找到李某,让他先垫资承建这个农发项目,他很乐意的答应了。在2011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开车在县农办附近红旗路边,我上他的车后,他在车上送给我10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十沓。2011年,李某得做贵定县云雾镇2000亩高标准农田农发项目的一个标段,在2012年春节左右的一天,李某开车在县农办附近红旗路边,在他车上他送给我5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五沓。李某送给我的钱基本上没有用什么东西装。主要是因为他得做贵定县农办的农发项目,是我给他信息,他才找人围标,而且也为了以后能继续得农发项目做,所以送钱给我。我和黄某强是在2007年以前就通过唐云松认识的。大概是在2007年下半年,黄某强得做贵定县沿山的农发项目工程,在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黄某强到我办公室来喝茶,他送了我3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三沓。2008年,黄某强得到贵定县都六到旧治黄土大坝一线的农发项目,在2009年初的一天,黄某强到我办公室来,送了我3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三沓。2009年,黄某强得做贵定县旧治镇猛壤至马家洞片区的农发项目,在2009年年底的一天,黄某强到我办公室来,送了我3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三沓。2010年,黄某强中标得到贵定县抱管乡农发项目的一个标段,大概是在2010年年底到春节左右的一天,黄某强到我办公室来,送了我3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一万元一沓,一共三沓。2011年,贵定县的农发项目是在铁厂乡,黄某强没有得标段做,但是在2011年底的一天,黄某强到我办公室来,送了我1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主要是和我搞好关系,好接农办的农发项目做。2011年,黄某强得做贵定县云雾镇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一个标段,这个项目他送了我两次钱:一次是在2012年年底的一天,黄某强到我办公室来,送了我2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另一次是在2013年初的一天,黄某强到我办公室来,送了我2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2013年下半年,黄某强知道我要去加拿大考察学习,大概是在2013年7、8月份的一天,黄某强到我办公室���,送了我1万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后来我是在2013年10月去加拿大考察学习的。我是农办主任,黄某强得到农发项目做是因为得到我的帮助,给他提供信息,他才能得农办的农发项目做,同时他也为了能继续得到农发项目工程做,所以送钱给我。2002年的一天,时间长了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了,焦华瑞在县农办我办公室送了我5000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2003年年底的一天,焦华瑞在县农办我办公室送了我5000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2004年的一天,焦华瑞在县农办我办公室送了我10000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2005年的一天,焦华瑞在县农办我办公室送了我10000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2006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焦华瑞在县农办我办公室送了我20000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2011年,我联系焦华瑞为我们农办提供了一批酥李苗木,在2011年3月的一天,焦华瑞在���农办我办公室送了我20000元现金,面额是100元的。焦华瑞送钱给我是与我拉拢关系,继续向我们农办提供苗木,也为了在结款时能给予帮助,所以送钱给我。他在2003年左右为我们农办提供了很多种苗木,数量有点大,我们农办欠了他部分苗木款。2006年底我们农办和贵龙居老板杨某2芳签订了租赁合同,2008年至2013年春节,杨某2芳每年都送有1万元人民币给我,2014年春节,杨某2芳送了7千元给我,2015年春节送了5千元给我。我收的钱不敢存在银行,就放在办公室,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还投入到燕云菌业公司和合益公司娃娃鱼养殖等。我对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证人证言。1、李某的证言:白保国告诉我,他们在贵定旧治黄土有一个农发项目,要上网进行招投标,我就挂靠贵州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找了几家公司一起围标,具体是那几家公司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中标得做贵定县旧治黄土的农发项目。为了感谢白保国给我工程做,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得农办的工程做,应该是在2008年12月的一天,我到贵定后,联系到白保国,后来在贵定县农办附近路边送了5万元现金给白保国,这是第一次送钱给白保国,我印象很深,我确认是2008年底时送钱给他的。就是感谢他拿旧治黄土的农发项目给我做,也希望他继续拿农办的农发项目给我做,所以送钱给他。在2009年的时候,白保国告诉我他们在贵定县旧治飞机坝的农发项目要招投标,我就挂靠贵州省通用水利电力工程处参与了旧治飞机坝的农发项目招投标。我找了其他几个公司参与投标,具体是那几家公司我记不清楚了,最后该农发项目由贵州省通用水利电力工程处中标。该项目中标价大概是130多万元,具体数额我记清了。施工合同���贵州通用公司和贵定县农办签订的,工程具体施工是我做的;工程是在2010年竣工的,工程款按照审计结算的结果大部分是拨付给通用公司,有一部分是拨付给我,全部工程款已经结清。在这个农发项目工程开工后,2009年12月的一天,我和白保国在贵阳喷水池旁边的一家餐厅吃饭,吃完饭出来后,为了感谢白保国给我工程做,也希望今后继续从白保国那里得到农办的工程做,我送了白保国5万元现金,是100元面额的,没用什么包装。2010年,白保国跟我说他们农办在贵定县抱管乡有一个农发项目要进行招投标,我就挂靠在贵州通用公司,并找了几家公司一起进行招投标,就是去围标。这个农发项目是在抱管乡政府后面,当时我是挂靠在贵州通用公司参与招投标并中标的,该项目中标价约170多万,工程竣工后,全部工程款已经结清。为了感谢白保国给我贵定县抱管乡农��工程做,在2010年底的一天,我联系到白保国后,在贵定县农办附近路边,我送了白保国3万元现金。因为当时这个项目的工程没赚到多少钱,当时还因为白保国叫我免费跟他买了一批花砖,所以只送了3万元现金,是100元面额的。2011年,白保国跟我说,贵定县政府在铁厂乡有一个农发项目,要在烟草公司的一个烟水工程项目之前开工,并说要我先垫资施工。我答应后,就挂靠到贵州长禹建设工程公司,并找了几个公司一起围标,最终铁厂农发项目由贵州长禹建设工程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大约是300多万,施工合同是长禹公司和贵定县农办签订的,工程竣工后,全部工程款已经结清。2011年7月或8月份左右的一天,当时该农发项目已经完工,但还没结完工程款,为了感谢白保国给我工程做和及时拨款,也希望今后继续得农办的工程做,而且当时听白保国说在贵定县云��有一个高标准农田项目,就想多送点钱给他,我在贵定县农办附近路边送了白保国10万元现金,是100元面额的,这10万元有10沓,捆做一捆的,我是在息烽商业银行取的钱,没用什么包装。在2012年,我还做了贵定县农工局和财政局联合实施的云雾镇至巩固乡石板村的农发项目,是挂靠在贵州三蒲建筑工程公司做的工程中标价200多万元,刚开始时是2000亩的高标准农田的土地平整,但后来做不下来,只做600亩,因为我做超了一点,最后做了700亩。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已结清。我还做了贵定县云雾镇斗牛场项目,工程造价是280万元,是我垫资修建的,工程款只结了40万元,还有24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没有付款给我。2012年,我挂靠贵州华恒建筑工程公司做了由贵定县财政局实施的云雾镇平伐的农发项目,工程造价303万元,目前还有15万元工程质保金未结清。在2012年底到2013年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为了感谢白保国给我工程做,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得农办的工程做,在贵定县农办附近路边我送了5万元现金给白保国。因为白保国是农办主任,他每次都会提前告诉我要有农发项目工程做,为了从他那里得到工程做,并希望继续从白保国那里得到贵定农办(农工局)的农发工程做,所以我才送钱给他。2、黄某强证言:我经过唐某某的介绍认识白保国,并承接到了沿山工程。在2007年9、10月,为了感谢,我在白保国的办公室楼下给了白保国3万元,钱没有用什么包装,当时天已黑,没有其他人在场,我把钱放在衣服的上衣口袋里。第二笔是为了感谢白保国协调处理工地上的问题,在旧治的黄土坡送给白保国3万元;第三次是在贵定县城,打电话给白保国到我车上,我给了白保国3万块钱;在白保国的办公室送了两次,一次是3万块钱,一次是2万块钱;有一次是白保国去旅游,我通过其他人知道这个消息后,拿了1万块钱给白保国,我还送了1万块钱给白保国,时间和地点记不清楚了,还有一次是在茶馆喝茶,我送了3万块钱给白保国。我一共送了19万块钱给白保国。面值都是100元的。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没有用什么东西来包装钱。因为我的工程需要白保国的支持,为了感谢他在工程上给予的方便就拿钱送给他。我所接手的工程都是经过招投标的,但为了维持长期合作关系,为了解决协调工地上的一切事务。白保国旅游回来后我就没有送钱给他了,因为他不当农工局局长了。上次讲的在茶馆送钱那次有误,我回家经过认真回忆,现在能记清楚了。在2012年春节前确实没有送,因为我2011年没有接到工程,所以我们只是喝茶并没有送钱给白保国。我回忆我送给白保国的钱只是18万元。还有我送钱应该是在办公室送的。原来我讲在工地上送钱给他应该是记错了,我也没有喊他到车上来送钱给他,我每次送钱都是直接到他的办公室去找他拿钱给他。3、焦华瑞证言:2002年我开始在贵定县农办供应苗木,当时的农办主任是柏林松,柏林松调走后是朱奉余接任,没有多久时间,又是白保国担任农办主任,柏林松调走后,农办还欠我几十万元的苗木款,后来为了结算苗木款,我给白保国送过钱。在柏林松没有调走前,白保国是副主任,我给白保国送过5000元。柏林松调走后,朱奉余调来,我送给白保国5000元,这两次送钱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2004年11月份,农办付苗木款给我后,我送给白保国1万元,大概2005年4月份,农办付苗木款后,我送给白保国1万元,2006年我送给白保国2万元,因为我还有款没有结完,为了尽快结完,所以送得多点。2011年,白保国任农工局局长的时候,我给白保国送过2万元,后面这四次都是在白保国的办公室送的,钱是否包装我记不清楚。4、杨某2芳证言:在2006年我开了贵龙居宾馆,营业至今。我从2008年起到2015年,每年春节都送钱给农办主任白保国。2008年春节前,我用红包包了2000元,事先准备好,在贵龙居的院坝里送给了白保国。主要是感谢他的帮忙,让我能承包他们农办的招待所做生意。2009年我送了1800元,2010年我送了1800元,2011年送了2000元,2012年没有送,2013年送了1万元,因为2012年没有送,我就把两年的感谢费一起送了。2014年送了5000元,2015年春节前也送了5000元。我还记得有账,我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5、证人杜某、杨某1、柯某证实李某、黄某祥二人承建工程的情况,证人朱某、卢某、蒋某1证实李某、黄某祥二人承建工程挂靠的情况。
三、书证。1、户籍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白保国基本身份情况。2、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黔南人常办[2015]47号),证实经黔南州人大常委会许可,侦查机关对白保国采取强制措施;拘留证,证实2015年6月26日11时对白保国刑事拘留;逮捕证,证实2015年7月13日17时对白保国执行逮捕。3、杨某2芳提交的报表、收支清单、装修计划、承包合同、延期承包合同,证实杨某2芳承包农业办公室农培中心招待所全部房屋的事实。4、贵定县纪委对白保国表现的材料,证实白保国具有主动交代、积极退赃、认错悔过表现。5、李某承包农工局工程的核销、开支的单据,包括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付款证书、电汇凭证、发票、结算票据、现金交款单、收款收据、转帐支票存根、协议书、进帐单等,证实李某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承包农工局工程及相关开支的情况。6、黄某强承建工程的相关资料,证实其承包农工局工程的情况。7、焦华瑞相关资料,证实其与农工局有种苗购销合同的事实。8、中共贵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贵纪[2015]13号),证实开除了白保国党籍;(贵纪[2015]10号)证实开除了白保国公职并收缴其违纪款64万元,其中包括本案认定的受贿金额55.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保国利用其担任领导的职务便利,在帮助他人承建工程、获取工程款、与他人签订苗木销售合同或其他承包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白保国主动交代所犯罪行,是自首,且全部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其辩解意见���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白保国犯罪时间跨度长,收受贿赂对象多、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不宜宣告缓刑。故对其及其辩护人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保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家 宏
审 判 员 喻 正 勇
人民陪审员 田 中 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另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