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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1192号

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与刘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刘陈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1192号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地址来宾市桂中大道368号大地景苑物业会所。负责人罗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丽丽,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臣概,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陈群。

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诉被告刘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卓英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童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