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13号之一原告赵振国,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支月,女,196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国与被告王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