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562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敬伟,职务: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行长。
被告:王维山,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夏保涛,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赵粮局,男,1969年4月25日,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与被告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协商解决。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