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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562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维山、夏保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562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敬伟,职务: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行长。

被告:王维山,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夏保涛,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赵粮局,男,1969年4月25日,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与被告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协商解决。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维山、夏保涛、赵粮局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