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334号
申请人:陈新华,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文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新华因本院公告拍卖“港泰1”轮,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陈新华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陈新华提供的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16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陈新华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43113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
二、对申请人陈新华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43113元对“港泰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朱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