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747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匡国平。被执行人匡国平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匡国平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匡国平名下财产2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公众号“”
匡国平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747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匡国平。被执行人匡国平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匡国平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匡国平名下财产2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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