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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恢13号

杨树文与科右前旗卫东办事处金星村委会合同执行一案中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树文,科右前旗卫东办事处金星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文,男,1959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卫东办事处金星村委会(现名乌兰浩特市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金星村委会),住所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郭立君,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树文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卫东办事处金星村委会(现名乌兰浩特市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金星村委会)合同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