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的(2008)渭中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9150元及棉花78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银行存款9800元予以扣划,棉花78斤折价人民币600元。现权利人赵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