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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129号

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的(2008)渭中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9150元及棉花78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银行存款9800元予以扣划,棉花78斤折价人民币600元。现权利人赵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