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561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敬伟,职务: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行长。
被告:田中超,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李成立,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赵树海,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田素品,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李佳,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田建修,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田东记,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田登连,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邹开军,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田素岩,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田从起,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中超、李成立、赵树海、田素品、李佳、田建修、田东记、田登连、邹开军、田素岩、田从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中超、李成立、赵树海、田素品、李佳、田建修、田东记、田登连、邹开军、田素岩、田从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与被告田中超、李成立、赵树海、田素品、李佳、田建修、田东记、田登连、邹开军、田素岩、田从起协商解决。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中超、李成立、赵树海、田素品、李佳、田建修、田东记、田登连、邹开军、田素岩、田从起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