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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600号

王静没收财产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600号被执行人王静,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犯诈骗罪。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48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静的全部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北京南洋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全部银行存款。

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静的其它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刘辉执行员  闫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