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398号原告郭曙东,男,生于1987年4月11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王紫阳,男,生于1987年6月10日,蒙古族,住南召县。原告卢红卫,男,生于1972年2月10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席武涛,男,生于2007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席武菲,女,生于2011年4月,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席文星,男,生于1986年11月,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青青,女,生于1985年7月,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曙东等与被告席武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诉称50000棵玉兰树被烧死,损失近30万元,已向皇路店派出所报警,但至今案件没有侦破。鉴于本案损失较大,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破过程中,致害人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曙东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