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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6265号

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与陈亚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陈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6265号原告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誉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辉,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与被告陈亚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亚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陈亚辉认为本案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旧村改造项目实施,并非简单的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未违反级别管辖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亚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阚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