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诸城汽车厂,住所地:诸城市龙源街*号。负责人孙加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博铭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宝兴源A栋2-1号。法定代表人徐永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永林。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与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博铭枫商贸有限公司、徐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35817.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73581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