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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036号之一

王岩与黄学彬、蒋学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岩,黄学彬,蒋学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岩,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公司职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学彬,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蒋学勤,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王岩申请执行黄学彬、蒋学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3746元,执行费235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63746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