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涛,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永刚,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继涛申请执行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继涛与被执行人高永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长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