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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225号

王继涛与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继涛,高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涛,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永刚,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继涛申请执行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继涛与被执行人高永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长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