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宣某,男,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郑某与宣某离婚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宣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审 判 员 皮祀昭
代理
审判员 何瑞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