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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277号

郑某、宣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宣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宣某,男,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郑某与宣某离婚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宣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审 判 员  皮祀昭

代理

审判员  何瑞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