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397号原告泽旺桑批,男,生于1956年3月7日,藏族,四川省理塘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山,男,生于1961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居民。被告侯金玉,男,生于1964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
原告泽旺桑批诉被告侯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泽旺桑批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旺桑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