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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397号

泽旺桑批与侯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泽旺桑批,侯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397号原告泽旺桑批,男,生于1956年3月7日,藏族,四川省理塘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山,男,生于1961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居民。被告侯金玉,男,生于1964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

原告泽旺桑批诉被告侯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泽旺桑批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旺桑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