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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财保45号

陈祖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祖平,崔宏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财保45号申请人陈祖平,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崔宏娅,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陈祖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崔宏娅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X市场XX楼(XXXX)X-X、X-X、XX-X住宅房屋。担保人唐继开、谭新中提供其自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居委XX小区X幢X号(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的房屋和担保人唐佐提供其自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居委X社安置小区X幢X-X-X、XX号(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的房屋作为共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唐继开、谭新中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居委XX小区X幢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

二、查封担保人唐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居委X社XX小区X幢X-X-X、X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崔宏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X市场XX楼(XXXX)X-X、X-X、XX-X住宅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渝璇告知: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