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3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祖检,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炳快,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谢崇军,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业江,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谢春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周敏,
委托代理人:李姗蔚,上诉人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崇军、李业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祖检,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周敏、李姗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谢崇军、李业江未到庭。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退回上诉人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雪梅
审 判 员 黄 琴
代理
审判员 兰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永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