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639号原告邓某,女,生于1995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韩某,男,生于1991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邓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文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