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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639号

邓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639号原告邓某,女,生于1995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韩某,男,生于1991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邓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文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