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246号原告李万林,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东领,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林与被告何东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林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万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