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048号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民。被告牛某甲,男,生于1980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