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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048号

牛某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048号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民。被告牛某甲,男,生于1980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