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26号
原告:辛克强,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潘晓芹,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原告辛克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晓芹银行存款人民币58036.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晓芹银行存款人民币58036.67元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由子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