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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26号

辛克强与潘晓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克强,潘晓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26号

原告:辛克强,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潘晓芹,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原告辛克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晓芹银行存款人民币58036.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晓芹银行存款人民币58036.67元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由子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