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771号
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孔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兵,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