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386号原告RUSTEMMUHYYEV(路斯泰姆),国籍土库曼斯坦,1994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田田,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RUSTEMMUHYYEV与被告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RUSTEMMUHYYEV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RUSTEMMUHYYEV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RUSTEMMUHYYEV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RUSTEMMUHYYEV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