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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1386号

RUSTEM MUHYYEV与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RUSTEMMUHYYEV,田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386号原告RUSTEMMUHYYEV(路斯泰姆),国籍土库曼斯坦,1994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田田,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RUSTEMMUHYYEV与被告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RUSTEMMUHYYEV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RUSTEMMUHYYEV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RUSTEMMUHYYEV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RUSTEMMUHYYEV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