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742号原告朱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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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742号原告朱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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