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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16号

焦辉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焦辉,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

被执行人:谢保坤,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林桥村小圩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焦辉与谢保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保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