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焦辉,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
被执行人:谢保坤,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林桥村小圩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焦辉与谢保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保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