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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刑初21号

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岑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某某,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退案补充侦查一次,在补充侦查期间,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庆飞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