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某某,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退案补充侦查一次,在补充侦查期间,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庆飞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