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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3795号之十二

张岩林、林宗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岩林,林宗考,林才裕,安徽双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795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张岩林,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林宗考,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林才裕,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安徽双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巢大道创业中心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才裕。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3)台路商初字第194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安徽双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名仕嘉苑22-23幢22-1403室房产,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79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19日10时至2016年5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5月20日,买受人李俊(身份证号码)以2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双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名仕嘉苑22-23幢22-140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安徽双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名仕嘉苑22-23幢22-140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俊(身份证号码)所有。

三、买受人李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陈 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