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石学俊,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黄凤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学俊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