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5213号
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辉,公司员工。
被告:潘旭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潘旭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旭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邵秋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倪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