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53号。负责人王峰,行长。被执行人王景阔,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兆建,男,汉族。本院依据(201,4)临兰山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景阔、姜兆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景阔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小区有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景阔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小区××室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