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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411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海霞、许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海霞,许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海霞。被执行人许成刚。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海霞、许成刚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