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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辖15-1号

管辖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决 定 书(2016)鲁14民辖15-1号乐陵市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耿春合、王艳华、李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申请收悉。根据申请所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研究决定,此案由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请你院接到该决定后,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诉讼费一并移送庆云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