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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391号

窦月与边子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月,边子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窦月,男,26岁,汉族。被执行人边子怀,男,4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窦月与被执行人边子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