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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008号

毛新芝与李学工、张红敏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毛新芝,李学工,张红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毛新芝,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工,男,住柘城县。被告张红敏,女,住柘城县。

原告毛新芝与被告李学工、张红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新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学工、张红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新芝诉称,原告毛新芝与被告李学工、张红敏系邻居。原告的房屋建筑在先,被告的四层房屋建筑在后,被告紧挨原告的北墙堆土,导致原告的墙根处大量积水,屋内墙体裂缝,墙内粉脱落,地板砖进水空鼓溅水,后脚门变形。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置之不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学工、张红敏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新芝的房屋位于柘城县谷水路东段北侧,其与被告李学工、张红敏南北相邻。2015年被告李学工、张红敏在距离原告的房屋1.9米处建四层高的楼房一栋,主体完工后,原告发现自家房屋与被告相邻的墙面出现裂缝。经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房屋一层西墙梁下有水平裂缝,南端有竖向裂缝,东间北墙门口上方有向上斜裂缝、向下裂缝,门口外侧门框与墙体连接处开裂门口东侧上端有向上斜裂缝,北墙下部墙体潮湿;二层北墙有上下斜裂缝;三层西墙上端有水平裂缝,中间墙门口上端有斜裂缝;北立面中部柱西侧有竖向裂缝,东侧有竖向裂缝;墙体裂缝及北墙下部潮湿与北邻新建楼房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房屋住房危险性为B级。经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毛新芝的房屋损失为8700元。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价格评估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等不动产的合理使用。物权受到侵害,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被告房屋基础持力层在原告楼房基础下有交叉,使两地基压应力重叠,被告的楼房自然下沉较大,带动已下沉稳定的原告楼房基础,造成原告楼房基础部分下沉不均,墙体出现多处不规则裂缝,裂缝多集中在和被告楼房相邻的西墙和北墙,造成原告房屋为B级危险房屋,原告屋内墙体裂缝与两被告的新建楼房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损失经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房屋贬值损失7200元,墙面内粉及墙漆损失800元,后脚门修复500元,预计清理费用200元,共计损失为8700元,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过高,本院对超出87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学工、张红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毛新芝房屋损失费人民币8700元;

二、驳回原告毛新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学工、张红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蕴莉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