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0098号原告北京诗丹贝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4号。法定代表人苏惠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忠余,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婷华,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诗丹贝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婷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诗丹贝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丹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