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086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张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隗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