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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于文庆与被执行人德州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文庆,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庆,男,汉族,1958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芦庄村***号。被执行人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没有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经调查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