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卫东。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卫东(2015)泰山商初字第5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宋卫东拆迁补偿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法生
审判员 赵红梅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宝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