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313号原告上海欣宇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骏华。委托代理人沈彦豪,男。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宇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欣宇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