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
被执行人:刘浑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俊申请执行刘浑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成都市的全部房屋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分配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