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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741号之一

中山市新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山市新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新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37号豪逸华庭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林燕玲,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杨建辉,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澳门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37号豪逸华庭3期A2701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新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建辉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15551.6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建辉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迎阳大街1号之一豪逸华庭三期A幢2701房的房地产及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28号豪逸华庭三期B型地下车库M013号车位,因上述房地产与本案的标的差距较大,本院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在中山辖区内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执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标科执行员  黄桂源执行员  朱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耀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