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邓良宵。被执行人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凤。被执行人湘潭市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凤。被执行人张庆凤。申请执行人邓良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市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庆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6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市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庆凤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市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庆凤收入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