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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269号

陈跃军与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269号原告陈跃军。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原告陈跃军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军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中,原告陈跃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跃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

审判员  杨晓琼

代理

审判员  范术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祝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