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681号

姬万众、袁麦红、王连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姬万众,袁麦红,王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81号

申请执行人:姬万众,男,出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

被执行人:袁麦红,女,出生于1979年9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连军,又名王孬,男,出生于1974年10月1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仅偿还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连军(王孬)命名下的豫CON1**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情绪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介江平

审判员  吕红营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