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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525号之一

盖永宾与烟台市成兴投资有限公司、张建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盖永宾,烟台市成兴投资有限公司,张建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盖永宾,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烟台市成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北上坊中街248号。被执行人张建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永宾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成兴投资有限公司、张建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