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707号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
被告: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王振。
被告:原源。
被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全,董事长。
被告:潍坊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
被告:王万忠。
被告:韩秀娟。
被告:潍坊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王振、原源、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王万忠、韩秀娟、潍坊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65043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65043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